属于犯罪,区分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应当以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具备,即法定的犯罪结果是否已经造成为标准。依照本条的规定,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有基本的和加重的两种形态。因而,其既遂未遂标准应分别考察,当犯罪事实属于基本的犯罪构成时。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取得财物为准;当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本罪加重情节之一时,已具备加重形态的全部要件,无论行为人是否抢到财物,应是犯罪既遂。
一、入户盗窃的既遂与未遂如何界定
入户盗窃财物价值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毫无疑问属于盗窃罪既遂。但是,对于入户盗窃,没有窃得财物或者窃得财物价值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是否就属于未遂呢?对这两种情形应当加以区分。《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与数额较大并列作为盗窃罪的基本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说明入户盗窃并非要以数额较大为定罪标准。因此,对于入户盗窃的既遂和未遂,应当依据盗窃罪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判断。行为人入户窃得财物的,无论财物价值大小,只要使财物脱离了户主的实际控制,就应当认定为盗窃既遂,以入户盗窃定罪处罚。相反,如果行为人入户未窃得任何财物,由于未对户主的财产所有权造成实质性的侵犯,应当认定为盗窃未遂。
二、共同强奸中一人既遂一人未遂是否属于轮奸?
一般认为两人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但在刑罚上一人按轮奸既遂处理,而另一人则按轮奸未遂处理,理由:1、轮奸不能根据共同犯罪“一人既遂,全体既遂”的原则来认定。轮奸只是强奸罪的加重情节,而不是基本罪,共同犯罪“一人既遂,全体既遂”的原则仅适用于认定基本罪是否既遂,而不能适用加重情节的认定。试想,如果轮奸适用该原则,那所有的二人以上犯强奸罪的罪犯都构成轮奸,包括协助他人强奸的罪犯,因为一人强奸既遂,那协助犯也构成强奸罪,由此便构成轮奸情节,这显然有违罪行法定原则。2、轮奸不属于结果加重犯,而应属于情节加重犯。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了某种具体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超过基本罪构成结果的更为严重的结果,而刑法对该重结果规定了更重的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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