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毒食品罪能否被判缓刑?
时间:2023-07-02 09:13:10 44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只要符合缓刑条件,法院可以判处缓刑。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缓刑:未满十八周岁、孕妇、年满七十五周岁的,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累犯危险;宣告缓刑对社会没有重大不利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节,在缓刑考验期间,禁止犯罪分子从事特定活动,禁止进入特定区域、场所,禁止接触特定的人。

生产有毒食品罪的客观方面有什么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行为。所谓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本罪属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无论是否造成危害后果,即构成既遂。“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指无任何营养价值,根本不能食用,对人体具有生理毒性,食用后会引起不良反应,损害肌体健康的不能食用的原料。如用工业酒精兑制白酒、用不能饮用的污水兑制酱油、用石灰掺进牛奶中,等等。

本罪主要表现为两种行为:

一是行为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如果掺入有害物属于食品原料,如防腐剂等,不构成本罪,如果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可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至于非食品原料是否有毒、有害,要经过有关机关鉴定确定。

二是行为人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予以销售。即行为人虽未实施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行为,但他明知是有毒、有害食品仍予以销售。认定这种行为,要注意查明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明知”。

生产有害食品罪最多判死刑,生产有毒食品罪的客体包括行为人违反国家食品规定,在生产过程中掺入有毒的非食品原材料。本罪属于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就构成了犯罪。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材料,包括工业酒精,石灰,不能饮用的污水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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