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性规定有两种情况可以例外:
1、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不受此限制。
2、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
所谓确有必要,根据审判实践,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况:
(1)男方有确凿证据证明女方婚后主动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而怀孕的。包括女方婚后卖淫、与他人通奸、姘居或重婚而怀孕的;
(2)女方怀孕期间或分娩后一年内,男方生命受到女方威胁或其合法权益受到女方严重侵害的;
(3)女方婚前患有不宜结婚的疾病,婚后经治不愈或不宜生育的。
一、小孩子几个月离婚怎么么判
孩子才几个月,一般会把孩子判给女方。孩子还在哺乳期的夫妻双方是不可以离婚的,如果是女方主动提出离婚要求的,通常情况下,孩子会判给妈妈。女方在分娩一年内或中止妊娠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若女方提出离婚,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离婚对女方的特殊保护有哪些
依《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对女方的特殊保护规定而提出不同意解除婚姻关系抗辩的,应当举证证明:
(一)、解除婚姻关系主张的提出是在女方怀孕、分娩或中止妊娠等特定时期内;
(二)、不存在法院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的情况。
《民法典》根据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规定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堕胎后的妇女,在一定时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请求。适用该规定,应考虑以下几个条件:
(1)、男方提出离婚请求时,女方是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的6个月内的期间之内;
(2)、限制的主体只能是男方,即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的或双方自愿离婚的,不受限制;
(3)、限制的权利是男方的诉权,而不是剥夺其诉权,期限一旦届满,其离婚诉权自行恢复;
(4)、在特殊情况下,如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仍然可以受理男方的离婚诉讼。
所谓确有必要,一般是指男方提出离婚是因为双方确有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紧迫的事由,男方坚持要求离婚,如不及时受理,会造成矛盾激化,甚至危及生命安全。
此时,法院可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但是否准予离婚。仍应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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