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承诺书中对他人还款的承诺是否有效
陈毅和王伟是母女。2006年6月30日,陈二和陈毅签署了一份贷款合同,并进行了公证。双方同意陈二向陈二借款400万元。此外,陈二在澳门借给陈毅90万港元的芯片。经审查确认,2006年6月13日至7月6日,陈二通过银行转账、存款等方式向陈毅实际交付178万元。2008年12月31日,陈毅和王向陈二发出承诺书,同意陈毅和王欠陈二500万元。承诺书涉及的500万元债务分为两部分:(1)其中400万元为原借款合同涉及金额;(2)陈霞和陈思远分别欠陈霞10万元和90万元。同一天,陈毅向陈二交付了350万元,但仍有150万元的余额(包括陈毅承诺偿还他人的90万元和10万元利息)。陈二瑞于2009年7月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毅和王伟支付150万元。在原审中,陈二表示,他将不再主张陈毅没有归还陈毅自愿偿还的50万元贷款本金和100万元利息。法院判决:驳回该主张法院认为,在本案中,本承诺书所体现的陈二、陈毅、王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来源于借款400万元和承担债务90万元。对于400万元贷款,2008年12月31日返还的350万元,从分析双方债务形成的顺序和时间节点、解除贷款合同的过程、抵押登记和出具承诺书的过程来看,应为400万元债务。关于90万元的债务,由于双方进行了付款交割,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于2006年6月30日签订,抵押于2008年12月31日解除。两年多后,陈毅没有提出异议,但于2008年12月31日支付了350万元,并出具了承诺书。根据常识推断,显然,当陈毅签署承诺书时,他对这部分债务没有异议。因此,判决驳回了陈毅和王的要求,即支付陈二90万元
律师声明:债务转移是否成立
陈二称,承诺书涉及的100万元是陈毅和王代表外人夏归还的房屋付款债务,陈三、陈四(购房押金90万元,利息10万元)。对此,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外人与陈二之间存在法律债务。此外,陈二未提供向夏、陈三、陈四支付90万元房屋押金的相关证明,夏、陈三、陈四未确认收到房屋押金形成的房屋付款债务。因此,无法确定郑丽霞、陈三和陈四之间实际发生的90万元住房贷款债务。基于上述事实,仅凭陈毅和王在承诺书上的签名,陈二就以债务转移为由,要求陈毅和王共同偿还陈三等人90万元的房款债务,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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