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两年没有盖房子的宅基地,村集体有权收回。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宅基地的使用权,主要有下面一些情况:
1.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这个公共利益一般是比较广泛的,比如:修建公路、建广尝公园等等,但是,一般情况下都是要有征地的审批程序。这是可以收回宅基地地第一种情况。
2.乱用宅基地,改变宅基地用途,也可能导致宅基地被收回,比如,在宅基地上开建工厂,或者把宅基地转让给城里人等等情况,都是可能导致宅基地被收回的。
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比如,农民搬家了,在另外地方得到了宅基地,原来的宅基地就有可能被收回了。
4.如果宅基地长时间空闲不用,也会被收回。
5.房屋坍塌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也会被收回。
6.房屋拆迁两年以上,不建新房的,也会被收回。
7.房屋的主人死亡,没有继承使用房屋的,宅基地就要被收回了。
8.在以上情况下,收回宅基地的,要报到原来批准宅基地的相关部门批准,才能收回宅基地,否则不能收回。
民法典拆迁安置的宅基地有哪些
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可以继承。实践中,农民宅基地的继承问题可以分为下列情况:如果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以经批准后取得被继承房屋的宅基地;如果不符合申请条件,则可以将房屋卖给本村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如果不愿出卖,则该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继承人是城市居民的,比照上述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情形处理。《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七条【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建筑物等设施的流转而一并处分】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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