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机关执行力软化
现行的行政强制执行立法严格限定只有法律才能对强制执行的设立与实施主体作出规定,目前我国法律只授予海关、审计、税务等少数几个行政机关相应的强制执行权。实践中,现行的行政任务多样复杂性与行政执行的严格性之间矛盾突出,却面临执行手段的疲软不堪,大部分的行政机关只具有监督管理权而缺乏强制执法权,对于法院审查执行的过分依赖造成对行政执法行为整体性的破坏,行政决定长期得不到执行,严重损害行政机关的执法权威,增加执行成本,甚至因执行不及时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豍
(二)基层执法力量匮乏
由于法律的严格限定,我国大部分的行政强制执行依赖于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这条路径,导致在实践中面临法院执行能力超负荷的问题。当前我国各级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的审判负担日益繁重,在法院自身担负着其他司法执行案件的情况下,过多的申请执行案件已然超出了法院正常的承受限度。2010年,全国法院一审行政诉讼案件129133件,而同期审查非诉行政案件达141824件。2012年,福建省内法院共审理行政诉讼案件4363件,而同期审理非诉行政案件达10009件。实际操作层面上的能力不足,使得法院无法及时落实各项行政强制执行任务,这也是造成近年来困扰我国司法审判运行执行难问题的因素之一。同时,过多的申请执行案件易导致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审查弱化为形式审查,在某种程度上使法院沦为行政机关的执行工具,背离了由法院监督行政机关活动的立法本意,严重损害了正常的执法公信力。
(三)自由裁量权难以权衡
此次新出台的《行政强制法》更大程度地在行政这块刚性领域体现出柔性的人文关怀。相对应的,也赋予执法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但在对自由裁量权进行正确权衡与把握时,却面临几大问题。如法律条文规定依旧模糊,全靠执法机关的自行把握,这同时带来了第二个问题:我国现行的执法队伍能力难以把握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在中国传统中,人情观念根深蒂固,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易出现人情案、关系案的情况,不利于法律的严肃性与公平性,也对廉政建设造成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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