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参加债权人会议,可以不参加。是否参与由债权人决定,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
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的破产议事机构,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参与破产程序的权利,讨论决定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协调债权人行为的破产议事机构。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5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享有以下三项职权:
1、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
2、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3、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第61条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核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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