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确定借款合同的签订地被告的住所或者合同的履行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的批复》(1993年11月17日)规定: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以货币为标的物的双向合同。贷款人和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分别承担借款和还贷付息的义务,贷款人和借款人所在地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根据贷款合同,贷款人应将贷款转出,以履行贷款人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贷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第二,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其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中,多个被告人的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五条合同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标的物所在地,但不得违反本法关于分级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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