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是精神病的,另一方可以离婚。如因配偶患有精神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可以离婚;
但是精神病患者已经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因而要想与之离婚,往往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进行。
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如果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离婚。
军人如何与非军配偶离婚
总政治部《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暂行规定》规定:“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应持严肃慎重的态度,要不违反法令,不败坏道德。申请离婚者须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同意,并出具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或向人民法院提出。”所以军人要提出离婚,首先应得到军人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的同意。
军人离婚也可以通过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进行。协议离婚的材料和程序:双方就离婚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达成协议,带上、政治机关的证明、双方的身份证、户口证明、结婚证等到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如果军人提出离婚,非军人一方不同意或虽同意而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达不成一致,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即诉讼离婚。起诉应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政治机关的证明、结婚证、身份证明,以及其它有关的如财产方面的证据材料。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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