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包头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并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向包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职工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
贷款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三)具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购买自住住房的,具有合法有效的《包头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具有规划、土地、建设等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有效期限自《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之日起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日止,有效期不超过两年;持《商品房买卖合同》,多层住宅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日止,有效期不超过三年;高层住宅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日止,有效期不超过四年。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自提前全部偿清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之日起,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日止,期间不超过两年;
(五)购买自住住房的,具有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20%的首付款的证明;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具有不低于所需费用50%的自有资金的证明;
(六)同意按照“中心”规定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七)“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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