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的实施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司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而某市场的装卸工张某就触犯了这项法规,据闻他是因不满老板随意开除了自己,便防火烧毁了老板的店铺。
张某是某市场的一名装卸工,2010年11月的一个晚上,张某喝酒后与同事一起去给粮油店装货。店主刘某因张某干活不利索,便对张某又打又骂,第二天张某就被老板开除了。张某心里很不痛快,就想报复刘某。
11月23日晚上,张某买了50元的柴油和30多元的汽油,然后把两种油装在一个铁桶里来到了刘某的粮油店。张某把油桶盖打开后放倒在地上,油就顺着门缝流进了店里。等到桶里没什么油了,张某就用自带的打火机点燃了汽油。刘某在二楼听到一楼大门外有声响,就推开窗户往下看,发现一楼起火,赶紧报了警,张某被警方抓获。昌平检察院以放火罪将张某提起公诉,张某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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