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作品认定侵权应该满足以下两个要件:1、对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著作权可以是原始取得的,比如自己就是作者,也可以是继受取得,比如作者通过受让来获得权利;2、行为人存在没有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该摄影作品等侵权行为,或者是存在歪曲作品、阻止作者署名、没有经过许可发表作品等侵害著作权人人身权的行为。
摄影作品的侵权赔偿
首先应当确定的是,侵权赔偿数额应当能够全面而充分地弥补权利人因被侵权而受到的损失。
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主要方法有三种:一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二是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三是法定赔偿。应当注意的是,适用这三种计算方法时,应将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列入赔偿范围,并与其他损失一并列入赔偿数额。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可以基本查清的情况下,应当对赔偿数额予以确定,尽量不直接适用法定赔偿方法。
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确定赔偿数额,损失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许可使用费、稿酬、因被告侵权导致原告许可使用合同不能履行或难以正常履行产生的预期利润损失、因被告侵权导致原告作品价值下降产生的损失等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二是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费等调查取证费、审计费、交通食宿费、诉讼材料印制费及其他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或诉讼支付的合理开支。
但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确定赔偿数额,虽表面上适合了民法上的“填平原则”,但经常发生的问题是即使两方面的损失均满打满算,赔偿额仍低得显失公平,难以真正弥补权利人的损失及诉讼付出。同时,使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付赔偿与正常使用应支出的费用相差不大,也不足以起到惩戒侵权人的作用。因此,更多的权利人在提起侵权诉讼时以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以此确定侵权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侵权责任,似无大碍,但以此确定侵权广告主的赔偿数额,在司法实践中却难以操作。
从上文的讲解中可以知道摄影作品的侵权者成分复杂,既有个体经营者、小企业,也有著名媒体、知名企业;平面媒体中侵权现象更为比比皆是。著作权人向要追究侵权者的侵权责任,非常困难。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作品权益,摄影作品著作权人可以委托专业著作权律师针对性的打击侵权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作为依据。同时,司法实践中,著作权人若能提供经版权局认可的、真实有效的作品登记证书,该作品的权属可谓是毫无争议。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