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交付简称交房,是指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开发商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内将符合法定交付条件和约定交付条件的住宅交付于买受人的行为。
2、房屋交付的参与方:开发商、业主、物业,但一定要明确房屋交付的主体是开发商与业主。物业属于第三方,在整个房屋交付过程中是站在业主的角度上去帮助业主进行房屋检验,从而能够在交房结束后更好的提供物业服务。当然,开发商可以委托物业把房屋交付给业主,物业并不因此而变为房屋交付的主体。
3、房屋交付的原则:“先验后收”。即购房者一定要先验收房屋(包括验收房屋质量、开发商提供的文件资料),确认无误后再签署收房文件、领取钥匙。
4、房屋交付的条件:房产交付应该符合合同约定及相关的法律强制性规定,并取得相关证明文件。法定条件: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2)、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验收文件等;
(3)、商品房的面积已完成最终测绘报告;
(4)、水、电等正常的居住使用条件;开发商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约定条件:主要是满足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中的具体约定。比如,有验收的条件、商品房的基本情况、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绿化、公共配套建筑、物业服务等房屋交付的条件的约定。开发商不符合房屋交付条件的,购房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达到解除条件时,购房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二、房屋验收和交房的程序
1、房屋验收程序:建筑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向开发商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竣工验收,开发商组织施工、勘察、监理、设计等单位5家责任主体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参与验收过程,对验收进行现场监督,并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同时,在工程竣工前后,规划局、人防办公室、公安消防以及环保等部门对规划、人防、消防以及环保进行专项验收。最后,开发商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将包括规划、人防、消防以及环保等验收内容在内的验收情况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
2、交房的程序:
(1)、开发商发送收房通知单给业主,业主有权要求开发商提供以下资料:
A、《住宅质量保证书》;
B、《住宅使用说明书》;
C、《竣工验收备案表》;
D、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专项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E、面积实测报告;
注:《住宅质量保证书》是开发商针对房屋质量及保修期限、范围的承诺。《住宅使用说明书》是针对房屋设计、施工及验收中的各项具体技术指标,如抗震指标、墙体结构类型等的相关说明。《竣工验收备案表》是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上报验收备案的详细资料,是开发商必须对楼盘负责的标记文件。
(2)业主会同物业验房,验房标准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规规范,验房范围包括房屋及附属设施质量、小区环境等;
(3)业主就验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质询、改进意见或解决方案,物业予以确认;
(4)开发商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验房中存在的问题后,再次发出交房通知;
(5)购房者再次会同物业验房,没有问题,购房者领取住宅钥匙,签署《住宅钥匙收到书》和《入住交接单》,商品房交付完成。
三、房屋交付的注意事项
1、购房者在查看房屋资料时,房屋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原件是可带走的,管线分布竣工图有时也是附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购房者查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需仔细,《竣工验收备案表》是目前收楼环节中最应该注意的文件,按照有关规定,表上的每一项都必须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缺少任何一项该楼盘都不能入住。
2、购房者在没有验收房屋之前,不能签署《住宅钥匙收到书》,领取住宅钥匙,办理入住手续。因为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的规定,“交钥匙”就算房屋交付使用。因此领取住宅钥匙以后验房发现问题,开发商只承担房屋质量包修责任,而不再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3、购房者不能以开发商逾期交房责任没有承担为由,拒绝接收房屋。在交房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只要开发商依约发出了交房通知,即使你没有按约前来接收房屋,也算开发商履行了交房义务。在开发商已经逾期交房且不存在免责事由的情况下,是否追究以及何时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完全是购房者自身的权利,除购房者明确表示放弃外,接收房屋本身并不意味着购房者放弃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
4、商品房交付过程中,购房者验房的标准依据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房屋建筑方面的法律及规范,因此一旦发生与开发商发生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特别是《补充协议》中的有关约定就显得非常重要,购房者在签署时应当引起相应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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