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解读
时间:2023-03-23 15:30:41 27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24号)于2012年9月12日发布施行。

1、公安部第123号令正式实施时间为2013年1月1日。

2、除第一次领取驾驶证的人以外,规定将增驾新取得大型客车、中型客车、牵引车等驾驶证的驾驶人一并纳入实习期管理。

3、实习期驾驶人驾车上高速公路时,必须由持有相应或者更高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

4、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要予以注销实习车型的驾驶资格。

5、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记分由3分提高到6分。

6、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按规定避让校车记6分。

7、3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3年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8、驾驶人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或者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的,要注销驾驶证。

9、新增记12分的记分项2项: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超速20%以上的记12分;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记12分。

10、由记6分提高到记12分的记分项4项: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记12分;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和危险物品运输车疲劳驾驶的记12分;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记12分;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违法停车的记12分。

11、机动车驾驶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以及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中从业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三十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备案。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规定申报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一下罚款。

12、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实习期结束后,要参加安全文明驾驶等知识考试,接受交通事故警示教育;大中型客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违法记6分以上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一、2013年考驾考科目二考试新规定

1、百米加减挡和起伏路调整进大路考

倒车入库、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曲线行驶、直角转弯,这5项列为必考项目。

2、增加两个模拟项目

小型汽车科目二考试除5个规定项目外,江苏统一增加模拟通过多相位信号灯控制路口和收费道口2个项目。鉴于新增考试项目考场建设周期,这两个考试项目可延至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3、倒车入库和电子路考合在一起考

科目一理论考试通过之后,预约科目二考试。倒车入库和电子路考不再分开考试,而是合在一起,统一进行五项考试。即倒车入库、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曲线行驶和直角转弯。

4、实际道路驾培结束才能预约科目二

实行科目二、三不分段考试。报考科目二时,必须完成实际道路驾驶培训,符合报考科目三条件,并经驾培机构结业考试合格,科目二考试合格后即可约考科目三。

5、任何考试项目都不能中停

无论是倒车入库和侧方停车,还是直角转弯、曲线行驶,中途都不允许停车,否则就是不合格。“这个难度很大。”一位驾校的教练说,没有之前的标杆可以参考,只凭地上画的白实线,就要一次性把车停到位,确实有不小的难度。

6、车轮不能轧车道边线

在考试时,不允许车轮轧到车道线的边线。只要轧到边缘线,就会被评判为不合格。

7、考了5次通不过所有成绩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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