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申请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的途径有两种:一种途径是委托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另一种途径是申请人直接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目前商标局暂不接受申请人以邮寄方式办理商标注册申请。
为了降低商标注册风险,申请人在提交注册申请之前最好进行商标查询。简单的商标查询申请人可直接登录商标局官方网站,按相关操作进行。申请人如果希望得到相对专业的查询结果分析,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进行查询。应选择经过公司登记注册并在国家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其名单可上商标局官方网站查询。
普通商标的注册申请规费为人民币一千元每件,且每件商标申请限定本类十个商品或服务项目,十个以上(不含十个),每超过一个,另加收人民币一百元。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注册规费为人民币三千元每件。规费由国家商标局收取。
商标注册申请需提交:
(1)《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
(2)申请人如是公司,需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如果申请人是内地个人,需提交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以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如果申请人是港澳地区公民,则不需要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3)商标图样六份(若指定颜色则需彩色图样五份,黑白图样一份),三维立体标志:须提供俯视、前、后、左、右五面图各两份,商标图样规格为五乘五厘米至十乘十厘米之间;
(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需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一份(共同注册的委托书由代表人出具);
(5)要求优先权的,需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
一、商标注册的原则
商标注册原则是指对商标注册申请人受理并最终确认商标权归属的行为依据和法律原则。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原则分为:申请在先原则、自愿注册原则。商标注册的基本原则一共四项:自愿注册为主,强制注册为辅原则;申请在先原则;申请单一性原则和优先权原则。
1、申请在先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又称注册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申请在先的商标,其申请人可获得商标专用权,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如果是同一天申请,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同日使用或均未使用的,申请人之间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申请人抽签决定。
我国商标法在坚持申请在先原则的同时,还强调使用在先的正当性,防止不正当的抢注行为。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2、自愿注册原则
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使用人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取决于自己的意愿。在自愿注册原则下,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注册的商标,可以在生产服务中使用,但其使用人不享有专用权,无权禁止他人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但驰名商标除外。
另有强制注册原则和使用在先原则。
3、强制注册原则
实行自愿注册原则的同时,我国规定了在极少数商品上使用的商标实行强制注册原则,作为对自愿注册原则的补充。目前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只有烟草制品,包括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使用未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禁止生产和销售。
4、使用在先原则
在使用申请在先原则无法判定的情况下采用使用在先原则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九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此原则在遇到与商标权类似的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如:专利权、著作权)相冲突时,往往起到重要的决定作用。
5、商标分开注册原则
商标分开注册原则主要是指组合商标中的中文、英文、拼音、图形等元素单独进行申请原则。这主要是由中国商标总局的注册审核原则决定的。国家实行的是商标的各类元素分开单独审查的原则,也就是中文、英文、拼音、图形等分别审查,其中任意一部分审核不通过将整个商标退回重新递交申请。
另外商标分开注册原则更是为了便于商标所有权人的使用及保护。分开注册的商标能既能分开使用也能单独使用,更便于产品、包装、广告、展会等的使用及保护。
二、商标申?请注册的目的
注册商标的目的是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通过法律的保护,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商标,力求创立自己的商标品牌。为了达到这一目的,确保自己的利益,企业往往都制订一些适合自己的实际特点的商标战略。例如,在现有使用的注册商标基础上,进行保护防御性商标注册,是其中较常用的手段之一。这些战略性注册商标通常有联合商标,防御商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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