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处罚那些在股东签名上签名造假的人?弄虚作假,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抢夺、敲诈或者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股东的知情权是什么?(1)现代公司,特别是股份制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拥有大量的股东,大多数股东并不直接管理公司。通过查阅财务会计报告,可以方便快捷地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实现对公司的间接控制(实际上是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控制)。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2)会计帐簿查阅权是指股东查阅公司会计帐簿、会计帐簿及有关记录的权利。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说明查阅目的。公司有合理理由认为股东查阅会计帐簿的目的不正当,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查阅,并应当自查阅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股东的书面请求。公司拒绝检查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检查。”需要指出的是,《公司法》没有规定股东查阅账簿的权利。但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对公司债券存根进行检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是公司的决策、管理、执行和监督机构。股东可以通过查阅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和监事会决议,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情况,监督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原《新公司法》对此进行了补充和完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董事会决议”和“监事会决议”。
(四)股东为正当目的,对上述文件未载明的问题,有权向董事会和有关管理人员了解。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会、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接受股东的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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