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下列条件下会有商标优先使用权:
一、时间条件。在他人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就已经有使用的事实;
二、实质条件。在先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且使用商品或服务相同或者类似;
三、使用条件。在先使用人必须在其商品上连续使用该商标;
四、有商标优先使用权的其他条件。
商标优先使用权原则
商标先用权是指在他人获得商标权之前已经使用该商标的所有人,享有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的权利。商标专用权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在他人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就已经有使用的事实这是对使用人的使用时间的要求,如果不具备这一条件,就没有在先使用,也无法产生在先使用权,并以此作为侵害商标权的抗辩事由。
2、在先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且使用商品或服务相同或者类似。在通常情形下,如果在先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在商标图样上不构成相同或者近似,或者使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则使用人当然有权继续使用甚至申请注册该商标。
3、在先使用人必须在其商品上连续使用该商标。所谓连续使用,就是指在先使用人在其商品上连续不中断地使用该商标。
4、在先使用必须出于善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七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第二十五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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