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人郑某来如皋,与章某、张某合伙非法虚设期货股盘交易,近日,三名被告人均被如皋市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徒刑,并处罚金。
经查明,被告人郑某,其成立福建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任总经理。2015年3月起,其来到如皋,在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租赁博易大师期货软件及账号,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组织股指期货交易,并雇请傅某管理租赁的股指期货账号及与下单员核对每日盈亏。
2015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郑某在隐瞒系自行组织的股指期货交易的情况下,先后与被告人章某、张某协商租房设立交易场,并约定按交易每手收取手续费,后分别伙同被告人章某、张某,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在被告人章某租赁的如皋市如城街道某小区五楼及被告人张某经营的如皋市如城街道某生活馆,擅自设立期货交易场所,雇请多人分别在两个点下单、记单,接受客户委托交易股指期货,并收取每手交易人民币300元的手续费。期间,被告人郑某组织交易股指期货金额共计人民币8579880元,被告人章某接受委托交易股指期货金额共计人民币7280760元,被告人张某接受委托交易股指期货金额共计人民币1299120元。案发后,三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三被告人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各自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三被告人犯罪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遂判决,三被告人均犯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二年六个月、一年,同时分别判处相应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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