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界定组织卖淫和介绍卖淫
如何界定组织卖淫和介绍卖淫?组织卖淫的界定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控制多人卖淫是组织卖淫罪的本质特征。而介绍卖淫的界定则是指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组织卖淫罪的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组织多个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介绍卖淫罪的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便利条件或进行居间介绍。要了解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内容,还须结合客观表现来判断。主要可以从组织性上进行甄别。组织卖淫罪和介绍卖淫罪同为淫媒犯罪,由于具有相同的犯罪客体,特别是犯罪手段上的一些重合,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容易将这两种犯罪混淆。在犯罪主体方面,两罪的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在犯罪主观方面,两罪都是直接故意犯罪,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妨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而仍故意为之;在犯罪客体方面,两罪都侵犯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违背了人们正常的道德观念和价值评判标准;犯罪客观方面,两罪在手段上有相似之处,如为卖淫提供便利条件,为卖淫嫖娼牵线搭桥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为介绍卖淫罪。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有关介绍卖淫罪量刑标准如下: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综上,虽然说组织卖淫在形式上可以涵盖了介绍的方式,但是从本质上来讲二者的界定也必须从不同的角度来进行,组织卖淫的罪犯通常是以各种不同的手段将卖淫者限制起来并要求他们从事这个活动,不管其是否愿意,但是介绍卖淫则是出于卖淫者的自身意愿。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一、如何界定和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加以制止的合法行为。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即防卫的手段、强度、损害后果明显强于正在进行的侵害行为的强度。从法律后果上讲,正当防卫不需要负法律责任,防卫过当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的界定要看具体案情来确定。
二、如何界定侮辱罪和诽谤罪
界定侮辱罪和诽谤罪:
1、侮辱罪在客观方面首先要求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侮辱他人;侮辱必须是公然进行的;侮辱必须是针对特定的目标和对象进行的。
2、诽谤罪在客观方面首先要求行为人实施了捏造事实的行为;其次则要求散步捏造的事实,即将所捏造的虚假的足以伤害他人人格和名誉的虚假事实在社会上广为传播,使公众广为周知;诽谤的对象也必须是特定的。
三、如何界定盗窃和侵占
对象、客观、犯意时间有区别。
盗窃罪和侵占罪的区别如下:
(1)、犯罪对象不同。侵占罪的对象仅限于行为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行为人在实施侵占行为之前,已经持有他人财物;而盗窃罪的对象仅限于他人持有之动产。行为人在实施盗窃行为之前,尚未持有他人财物。即侵占罪的对象是“自己持有的他人之物”,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持有的他人之物”。
(2)、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侵占罪非法占有财物时,被占有的财物已在行为人持有和控制之下,行为人只要采取欺骗、抵赖等手段使持有变为非法占有。侵占罪的手段,既可以是秘密的,也可以是公开的或半公开的;而盗窃罪在非法取得财物之前,财物并不在自己实际控制之下,行为人须通过秘密窃取的手段才能实现非法占有。构成侵占罪,除数额较大外,还要求具有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这一情节;而盗窃罪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只要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如多次盗窃,即使未达到数额较大也可构成犯罪。即使在盗窃他人财物之后,又退还他人的,也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3)、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不同。侵占罪既然是将自己已经持有的他人之物转为己有,其犯罪故意多产生于持有他人财产之后,特殊情况下,也可能形成于持有他人财物之时;而盗窃罪是将自己没有持有和控制的他人财物转归己有,其犯罪故意只能产生于持有、控制他人财物之前。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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