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初,司法部正式提出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援助制度,并在一些城市开展了法律援助试点工作。经过10年努力,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四级专职法律援助机构为主、各种社团法律援助机构为辅的法律援助体系。然而,由于我国的法律援助起步较晚,因此目前在制度、机制体系建设和实践中仍存在许多问题。尽快消除这些弊端,无疑将对加快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进程起到重要作用。
一、经费短缺成为制约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瓶颈
2003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法律援助条例》,《条例》不仅规定了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也明确了我国法律援助经费是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拨款为主、社会捐助为辅的模式。然而,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法律援助最低资金保障制度,在全国已成立法律援助机构的29个省中,仅有12个省有专项拨款,而政府拨款又受本地财政收入的影响,因此大多数地方投入很少,而最需要法律援助的经济欠发达地区甚至没有投入。而我国用于法律援助的经费无论是总量上和人均数量上更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甚至低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
二、法律援助资源与需求矛盾突出
尽管各类法律援助机构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数量每年都有较大幅度的增长,但仍然远远满足不了当前法律援助的现实需求。据有关资料统计,目前全国每年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约有74万件,而实际能够得到法律援助的案件仅占1/4。我国现有律师约13万人,其中从事专职法律援助的律师约4500人,但仅依靠人数很少的专职律师是难以胜任庞大的受援需求的。但在缺少激励机制、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补贴费用又很少的情况下,社会律师尽管人数较多,但为了生存不可能拿出太多的精力和时间去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此外,在法律援助实践中,由于不具备执业律师资格的法律援助志愿者难以利用自身资源参与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法律资源与法律援助需求之间的供求矛盾问题愈加突出。
三、法律援助缺乏部门间协调机制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它不仅是司法行政管理一个部门的责任,也是法律援助涉及的所有部门的共同责任。然而尽管国家颁布了一系列的条例法规,对法律援助的财政拨款、受援人办理机关证明材料、减免仲裁、查询、鉴定费用等问题做出了一些相应的具体规定。但从近年来的实践看,这些规定并没有完全得到贯彻落实,各部门之间缺乏协调配合的问题依然比较突出。在一些部门看来,法律援助仍然只是律师的义务,而与己无关。因此,对涉及法律援助案件的查档、复印等费用不予减免。在法律援助诉讼案中,受援人也很难得到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和外地法院的减免诉讼费待遇。因此,各部门之间缺乏协调配合是当前法律援助工作亟须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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