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特征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概念是指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持有一定数量的毒品,破坏国家对毒品实际管制的行为。其犯罪特征如下:
1、非法持有毒品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犯罪对象是毒品,包括祖传的毒品和其他行为人所持有,又无法查明真是来源和去向的毒品。
2、犯罪客观特征,行为人具有非法持有一定数量的毒品行为。且行为人仅非法持有毒品即为犯罪既遂。但要求具有以下三个条件:(1)持有行为的违法性。(2)行为人实际持有毒品。(3)持有的毒品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量。
3、犯罪主观特征,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构成本罪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此罪。
4、犯罪主体特征是一般主体,既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持有毒品并且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界定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根据本条规定,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达到一定数量才构成犯罪,如果数量少,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所谓“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是指除鸦片、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以外的毒品,其含量已达到了鸦片、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的定罪数量标准。对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未达到上述标准的,不以犯罪论处。
(2)本罪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及窝藏毒品罪的界限
行为人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窝藏毒品的行为都是以非法持有为前提的。在司法实践中,有证据能够证实已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窝藏毒品罪中的任何一种罪,即以该罪论处,而不应再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在犯罪分子拒不供认,又无证据认定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窝藏毒品罪中任何一种罪的情况下,才能认定其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另外,还须注意的是,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有法定的数量标准,达不到法定标准的只能按违法处理。然而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窝藏毒品罪只要有行为即构成犯罪,无需毒品数量达到较大。
(3)本罪与盗窃、抢夺、抢劫罪的界限
行为人在实施盗窃、抢夺、抢劫他人财物时附带获取毒品的,如果在来不及清理赃物或不知犯罪所得中有毒品的,应按盗窃罪或抢夺罪或抢劫罪定罪处罚;如果明知获取的赃物中有毒品而非法持有的,应按盗窃罪或抢夺罪或抢劫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实行数罪并罚。如果事先明知他人有毒品,而实施盗窃、抢夺、抢劫行为得手后又非法持有的,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认定。总之,根据其法律特征划清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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