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未到期可否追加为被执行人
时间:2023-03-26 17:02:42 29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单个或者部分债权人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并以其认缴但未届出资期限的出资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应支持。

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实践中应当通过公开听证程序,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依法承担举证责任。

一、认缴资金能否一直不交

认缴资金不能一直未支付。应当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公司股东应当独立约定其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并记录在公司章程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终结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终结执行的情形有以下: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一、终结执行程序的特点有以下:

1、适用的对象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

2、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必须穷尽一切执行措施,也就是完成法律规定的执行工作;

3、适用必备条件是必须征得申请人同意,或申请人虽不同意但经过听证;

4、适用的告知语特别,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即可启动执行程序。

二、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总之,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裁定终止本次执行程序,终本案件6个月之内可以恢复执行。一般在刑事案件中,对于刑罚执行终结的情况主要有刑罚执行完毕、罪犯在刑罚执行中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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