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管人员的资格限制有哪些
时间:2023-06-05 16:16:01 41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公司高管人员的资格限制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二、公司高管人员的禁止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三、解聘公司总经理,适用于《劳动法》还是《公司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公司法相关规定,解聘公司总经理不仅仅单独适用某一部法律。总经理不仅是劳动者,更是公司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由于是集二者身份为一身的特殊主体,所以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单单解除劳动者与公司的劳动关系时适用劳动法,在解除总经理职务时,则适用公司法,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及法律流程进行解除。

当下,劳动法领域对高级管理人员与普通劳动者的没有做区分,都是统一的规定。因此,在解聘高管时,同样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需要出具劳动合同解聘书。在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时,适用公司法第46条的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可以行使职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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