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种特殊情况下的法定继承主体
时间:2023-03-06 16:11:10 28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几种特殊情况下的解除收养关系,否则互相之间的权利义务同亲生子女相同。

收养是目前唯一一种能断绝亲生父母子女法定权利义务的方式,与养父母形成收养关系,就意味着与亲生父母及相关亲属的关系的结束,不再与亲生父母及相关亲属之间有法定继承权。

四,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

因兄弟姐妹是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实践中真正能继承兄弟姐妹财产的情况很少。在此只做简单说明。

除父母完全相同的兄弟姐妹以外,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之间也是有法定继承权的。

五,丧偶儿媳、女婿也可能有继承权。

子女如果在父母在世时先去世,儿媳和女婿原本是对配偶的父母无赡养义务的,当然也不享有对配偶父母的财产的继承权。

但是如果在配偶去世后,儿媳和女婿对配偶的父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那么在法定继承时,丧偶的儿媳、女婿列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丧偶的儿媳、女婿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不影响其子女原本就有的代位继承权。关于代位继承的问题,将另行介绍。

一、房屋法定继承人范围

1、在适用法定继承方式时,哪些人可以作为死者遗产的继承人在我国的法律中是有明确的规定的。

2、根据《民法典》第10条和第12条的规定,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此外,依《民法典》第11条的规定,死于被继承人之前的子女的直系血亲可作为代为继承人。由此可见,夫妻、父母子女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3、需要提醒的是: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如何认定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是否尽了主要赡养,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4、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条的规定,我国的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时,《民法典》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权或被剥夺继承权的,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才能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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