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未满十八周岁,需要投靠在香港定居的父母的。
二、受理机关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梅州市公安局出入境服务大厅
办公地址:梅州市嘉应路1号梅州公安大楼
咨询电话:0753-2169222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各县级公安局地址→
三、申请材料
(一)填写完整并粘贴有申请人及香港关系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彩色照片(规格:33mm×48mm)的《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技术要求标准的制证相片一张
(三)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五)未满十六周岁的,应当由监护人陪同,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监护人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定居的意见
(六)《出生医学证明等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七)香港关系人的结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八)父母离异的,须提交申请人由定居香港的父亲或者母亲抚养、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九)非婚生子女或者与父母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广东省公安厅刑事技术中心进行亲子鉴定。
(十)属收养关系的,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关系证明:
1.1992年3月31日以前建立收养关系的,须提供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出具的收养公证书。
2.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7月31日建立收养关系的,须提供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证或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
3.1999年8月1日以后建立收养关系的,须提供在建立收养关系时,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
(十一)香港关系人的香港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十二)香港关系人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十三)香港关系人是外国籍的,提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十四)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见(可在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内填写):
1.十六周岁以上在校学生,由其所在学校出具意见。
2.其他十六周岁以上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
3.十六周岁以下人员,免提交所在学校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见。
(十五)申请材料属于非中文表述的,应提交中文翻译文本。
(十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四、办证时限
40个工作日内,因情况复杂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的,经审批部门负责人批准,审批时限可延长20个工作日。
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与香港入境事务处等部门进行核查、公示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内。
五、收费项目、标准、依据
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
费用:每证50元
依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计价格[2002]10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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