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被依法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依法需要服三年的刑,但如果当事人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依法减刑,不需要服完三年的有期徒刑。要看在看守所羁押时间,判决前的羁押期折抵服刑期;也需要结合转到监狱的表现,如果服刑改造好且有立功行为时可以减刑。由此可见,多久能出来是未确定数,但至少应服满刑期一半以上。
贩毒判三年三个月在看守所呆半年,大致还需服刑两年九个月才能出来;判刑前,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受刑人在判决执行前羁押的期间应换算刑期,称为刑期折抵。中国《刑法》规定羁押
1日折抵徒刑或拘役刑期1日,折抵管制刑期2日。
贩毒判刑需要根据其涉及的相关毒品种类和数量来进行判断。一般来说,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是涉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或者是海洛因不满十克以及其他的少量毒品时,情节较轻的时候他会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一、贩毒罪定罪证据如何认定?
1、口供之外与毒品有关联的物证的收集不到位。
被告人作了有罪供述并与吸毒人员的陈述相一致后,不再去补充到有价值的东西。
2、对缴获的毒品没有用其他方式加以固定。
对缴获的毒品,没有将与被告人核实等情况记录在案,结果出现了被告人有异议时,现有证据系形不成证据锁链。如笔者审理的一起贩卖毒品案件,被告人与吸毒人员交易后逃离现场,侦查人员从吸毒者身上追缴了毒品。在审判阶段,被告人当庭提出从吸毒人员身上搜查的毒品不是其贩卖的毒品。经查,扣押笔录中无被告人签字,对搜缴的毒品无照片加以固定,被告人被抓获后亦辨认笔录,毒品来源不清,导致法院落不好认定。
3、鉴定工作缺乏规范性。
对一案查获的多包可疑物品,只对其中一包抽样检验其成分及重量,定性结论却囊括全部。我国对毒品犯罪的态度是无论数量的多少,一律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因此,在对贩毒罪的证据进行认定的时候,就不存在对毒品数量的认定了。
有人贩毒无疑就会有人吸毒,毒品的价格是比较昂贵的,在发现他人确实有贩毒的行为时,若是不加以制止,难免会使得吸毒者的身体安全受到危害。在现实生活中,也不乏由于贩毒、吸毒而家破人亡的案件,故此我国刑法直接规定,贩毒行为被认定之后,是会被判处刑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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