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否传唤刑事被害人
时间:2023-02-21 10:01:21 12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不传唤或者不愿意传唤被害人到庭参加诉讼,其主要原因在于:其一,部分被害人在法庭上往往情绪激动甚至失控,由此影响了法庭秩序,甚至使得庭审无法正常进行,无助于提高审判质量和诉讼效率。其二,在被害人一方人数较多的案件中,尤其是在经济犯罪案件(如非法集资犯罪、诈骗犯罪)中,允许所有被害人都参加到诉讼中来既不现实,也没有必要。其三,要求被害人出庭会增加被害人的诉讼负担或者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

业内人士认为,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参与法庭审理,参与证据调查和法庭辩论。因此,在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依法传唤被害人并在开庭三日以前向其送达传票。此外,人民法院在确定开庭审判的日期后,应当传唤被害人的理由还在于:其一,被害人作为案件的亲历者,其参与庭审活动有助于法官全面了解案件事实,从而做到准确定罪量刑。其二,被害人出庭有助于被告人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从而认罪服法。其三,允许被害人参与庭审程序既是对被害人诉讼主体地位的肯定,也是现代国家关注被害人利益的一种重要体现。实践表明,对被害人诉讼主体地位的不重视或者对被害人利益诉求的不关注是引发被害人申诉乃至涉法上访的一个重要原因。其四,被害人的有效参与是刑事和解制度得以有效运行的重要前提。最后,由于出庭参加诉讼是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而不是义务,作为一项权利,被害人可以选择行使也可以选择放弃——如果被害人选择放弃,则其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如果被害人选择参加诉讼,其可以自己亲自出庭参加庭审活动,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还可以将有关意见告知公诉机关,由公诉人在法庭上代为陈述。因而,允许被害人出庭参与诉讼并不必然增加被害人的诉讼负担或者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和现代国家刑事诉讼的精神,无论是被羁押的被告人还是刑事被害人,在人民法院确定开庭审判的日期后,都应当传唤并在开庭三日以前向其送达传票,且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这既是人民法院依法办案的要求,也是保障当事人正当权益的需要。当然,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虽然立法对传票送达的期限不再有硬性要求,但是仍应依法传唤包括在押被告人和被害人在内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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