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土地征收补偿款,缴纳违法占地罚款,是犯罪吗
时间:2023-05-31 15:55:30 42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挪用征地补偿款支付违法占地罚款的。因全村90余户农民未办理宅基地使用证,造成违法占地事实,县国土资源局按照“先处罚后办理征地手续”的规定,对90余户家庭罚款23万元“开垦费”,违规者罚款未领到罚款者不得办理征地手续。考虑到向村民收取“复垦费”的难度,为了尽快办理审批手续,赵某与村支部其他成员商量说:“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变更手续要收20多万元。村里先交钱,开发商以后再补”,其他成员都表示“只要有利于工程,该怎么办?”。赵某安排会计李某将村里征地补偿款23万元交给县国土资源局,并为90多户村民垫付了本应由村民自己支付的违法占地“复垦费”。直到案发前,这笔钱一直没有还清,被挪用了14个月。第二,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

本文认为,赵某挪用征地补偿款垫付的“复垦费”是土地管理部门审批项目的费用,其行为不能认定为“个人使用”,赵某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首先,赵某作为村支部书记,为尽快办理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批手续,使村里“旧村改造”项目顺利实施,实现土地产权变动的目的,经与其他支部委员会协商后,他集体决定,村委会应提前缴纳土地管理部门要求的“复垦费”。项目成功实施后,开发商应该和无证农民联合收钱,这是为了村里的集体利益。调查中,赵某等村干部在村里发展中不存在个人逐利行为。

其次,村民非法占地已经持续了好几年。对村民违法占地进行行政处罚,应该是土地管理部门的责任,赵某没有义务代为收取罚款。但土地管理部门根据职权,要求赵某先收缴罚款,再办理村项目建设征地变更审批手续,应由赵某自行履行。这就形成了对赵所负责的工程的抵制,赵别无选择,只能这样做。这个“复垦费”其实是土地管理部门审批项目的费用,但这只是另一种说法,让形式更加合法。

最后,与全村相比,90多户属于“个人”,但不是刑法第384条规定的“个人”。法律的解释和理解应遵循同一性原则,其内涵和外延不应随意扩大。基于上述主客观情况和法律规定,赵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挪用公款自用”,因此不应认定其涉嫌挪用公款。但赵某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财经纪律,应移送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在此基础上,本文对挪用土地补偿款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梳理。可见,赵某挪用征地补偿款的“复垦费”是土地管理部门审批项目的收费,不能视为“个人使用”,赵某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如果您对此有更多疑问,律师事务所将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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