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如下: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3.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夫妻从事正当的文化、教育、娱乐活动,从事体育活动等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4.夫妻共同从事生产、投资经营,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夫妻协商确定共同负担的债务,即使该债务带来的利益并非婚姻共享,也应纳入夫妻共同债务。
二、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具体有哪些
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有:
1.夫妻一方婚前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用于个人且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4.一方不合理的个人开支而产生的债务;
5.双方约定由个人偿还的债务;
6.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债务清偿顺序是什么
夫妻共同债务清偿顺序如下:
1.双方的共同财产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以共同财产来清偿共同债务,剩余财产在双方之间平等分配。
2.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如协议不成,由法院进行判决。
3.不存在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债务由双方协议清偿,如协议不成,仍由法院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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