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逾期提交证据的突袭?在《民事证据规定》实施之前,存在严重的“证据搜查”问题。在《民事证据规定》实施前的立法和审判实践中,一审审判程序进入庭审后,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有权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有权反诉,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法院可以合并审理的,应当合并审理。(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根据这一规则,当事人除可以随意变更诉讼请求外,还可以根据事实任意提出新的辩护请求,并随意提交证据材料。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护另一方的诉讼权利,有必要不断休庭,给双方当事人再次答辩和举证的时间,这样的规则不能有效地限制当事人恶意拖延诉讼,为双方的“证据突袭”策略提供了良好的表演舞台。有的当事人甚至故意在二审提交证据,而不是一审提交证据,将“证据突击”推向了极致。
民事证据规定解决了我国民事诉讼中一直存在的上述问题,而且,对超过举证期限提交证据的法律后果作出了极其严格的规定:《民事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在审判期间,人民法院不得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根据《条例》第47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提出,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未经盘问的证据不能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法院未组织质证的证据是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对超过举证期限提交证据的行为实施了极其严厉的处罚。因此,超过举证期限提交的证据举证时限的严格要求和被告人强制答辩的缺失,导致了《民事证据规定》对举证时限的要求出现了新的问题,基于庭审前证明的原则。限制在法庭上提交证据,在法庭上提交的证据必须是“新证据”
3)。以庭审后提交证据为例外(《民事证据条例》中规定的当事人约定了举证期限,以及经法院许可由法院批准和指定的举证期限的延长)。在实践中,由于当事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一般很难就举证期限达成一致,法院对审理期限的考虑也较多,在法庭
规定“被告应在辩护期满前提交书面答复,澄清其对原告主张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后,很少同意提交证据,但《民事诉讼法》没有对被告人未在答辩期满前提交答辩状作出裁定,并规定“被告人应当自收到(起诉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答辩。被告人不答辩的,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由此可见,虽然现行法律规定被告应当答辩,但对被告的非答辩答辩没有任何制裁。立法技术需要改进,这是一件小事。更严重的是,如果被告在原告举证期限届满后作出答复或在法庭上作出答复,原告对其答复的反驳不能提供反驳证据,因为已经超过原告举证期限,原告在起诉中往往无法准确判断被告想要如何答辩,也无法有针对性地、严格地提交起诉证据。原告不仅丧失了提供证据和反驳的权利,而且丧失了申请法庭调查、申请鉴定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这是“防御突袭”。这对原告极不公平,结果也不公平、公正。应该说,这完全背离了立法的初衷
作为代理人,律师在收集证据时,应该充分利用自己的经验,充分论证对方当事人的诉讼理由和答辩,并根据案件事实各方面的构成要件,尽可能完整地收集证据,以保护委托人的权益;另一方面,我们应该积极向法院申请证据交换。如果在一次证据交换后有必要,我们应该申请第二次证据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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