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货币罪的判断要件
时间:2023-02-26 08:02:19 41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刑法》

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罪】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一)从客体方面

伪造货币罪的客体是货币的公共信用。

(二)从客观方面

1.伪造货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没有货币制作、发行权的人,制造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货币的假货币。伪造货币,是指仿照真货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特征非法制造假币,冒充真币的行为。

2.伪造的货币,包括正在流通的人民币(含硬币、普通纪念币、贵金属纪念币、错版人民币)、港元、澳门元、新台币、其他国家及地区的货币。行为人以使用为目的,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或者使用伪造的停止流通的货币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3.行为人所伪造以及可能伪造出来的货币应在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货币。只要实施了伪造行为,客观上可能制造出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真货币的货币,即使没有完成全部印制工序,也构成伪造货币罪(未遂)。行为人制造的物品完全不可能被人们误认为是货币的,不成立伪造货币罪。

(三)从主体方面

伪造货币罪的主体是一般自然人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从主观方面

伪造货币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伪造货币的行为会发生侵犯货币的公共信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我国刑法没有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特定目的。一般来讲,伪造货币的目的是为了将其投入使用以牟取非法利益,但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出于这种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因为即便行为人虽不具有使用的目的,但明知伪造的货币将会落入他人之手并置于流通,这种情形也会侵犯货币的公共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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