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桂林演出经纪机构变更法律依据是什么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桂林演出经纪机构变更受理条件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六条规定,演出经纪机构设立的实施条件为:
1.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
2.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三、桂林演出经纪机构变更办理地点
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18号窗口,可乘南宁地铁1号、3号线至金湖广场站下车C2出口左转步行或骑共享单车沿金浦路至第三个十字路口后右转直行约208m即可到达;或乘公交211路、25路、706路车,在区工商局站下车沿怡宾路向前步行约284m即可到达;或乘604路车在市一埌东医院站下车,步行或骑共享单车往东方向行约300m,在十字路口右转约50m即可到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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