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换护照办理分为两种情况:
1、在国内,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2、在国外,由本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余驻外机构提出。
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余驻外机构签发。
受到行政处罚可以办理护照吗
行政处罚是可以办理护照的。因为行政处罚,包括行政拘留或罚款,不是刑事犯罪,不会计入档案的,所以是不影响办理出国护照的。如果还在处罚期内或者有禁止出国的批文是不行的。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没有办法证明自己的身份的等等情况时护照签发机关是不批准办理签发护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持有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护照:
(一)护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
(二)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三)护照损毁不能使用的;
(四)护照遗失或者被盗的;
(五)有正当理由需要换发或者补发护照的其他情形。
护照持有人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在国内,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在国外,由本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后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的,由本人向暂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外交护照、公务护照的换发或者补发,按照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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