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财产纠纷诉状有哪些内容
离婚财产纠纷诉状需要有上诉人和被上诉人身份信息等;2.明确提出上诉请求;3.上诉理由,具体说明上诉事件所发生的事实。4.原审法院认定关于财产分割部分无效是错误的。5.原审的程序违法。6.审判决没有达到司法定纷止争的目的,上诉人无论如何是不能信服的,请求重新判决。
民事诉状
上诉人:****,女,197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
住址:北京市****
代理律师:邓XX,北京市XX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男,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
住址:北京市****,电话:
被上诉人:****,男,67岁,汉族,农民,
住址:北京市****,电话:
被上诉人:****,女,66岁,农民,
住址:北京市****电话:
上诉人不服×××人民法院(2011)房民初字第772号《民事判决书》之判决,依法提出上诉,具体上述请求及理由是:
上诉请求:
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本案,依法对×××区人民法院(2011)房民初字第772号《民事判决书》之判决改判: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请求;或依法发回重审。
上诉理由:
上诉人系1992年嫁到****,被上诉人****系上诉人的前夫,****系****的父亲,****系其母亲。上诉人在2010年9月跟****离婚,系法院判决,法院没有认定****在外有第三者,也没有对共有房屋进行确认和分割。本次一审诉讼,上诉人主要是要求确认和分割共有财产,但一审法院没有正确的判决:错误的驳回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导致上诉人在西东村居住生活二十多年,到现在一无所有的离开,还要抚养女儿,上诉人现在在外租房子(见租赁协议)。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的判决是非常错误的:
一、原审法院认定关于分家协议关于认定房屋的分割部分无效是错误的。
上诉人跟****结婚就在150号居住,并先后生了一儿一女,在女儿六岁的时候,在村领导和父母及****即、****夫妇在场的情况下自愿分家,有分家协议,这是铁的事实。但原审法院认为,分家协议中明显处分了****、****的财产份额,现****和****对此协议有异议就认定该协议无效,该认定是不尊重事实的:
原审法院没有认真审查分家单,分家单上的参加家庭成员有徐茂又和****及****、****、****、徐海霞及其他三人共九人;分家单是大家一致的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是真实的意思表示,该协议是有效的:
在分家单上明显的写有分家的时间是:1998年11月8日晚;地点是在老人及****家;家庭成员有:×××二老人及****、****、****、××××分家执笔人是****,分家证明人是:王×××(当时的村领导)、×××。
分家主要内容是:西边院的房产包括屋内的所有物品归****所有;
原审法院居然认为明显处分了徐、杨的财产,言外之意是分家时徐杨不在场或没有同意,原审法院的看法是错误的,当时是晚上,是在徐茂又的家中,徐夫妇不可能不在家,当时分家单上写明参加分家的家庭成员有徐杨夫妇二人;
原审法院认为,现在徐杨夫妇对此提出异议,而不认可该分家单,原审法院的认为是错误的,现在上诉人是离婚之人,徐扬夫妇当然会违背事实站在自己儿子的一面,照法院的看法,如果当事人签订和履行了协议,现在打官司,如果一方对协议提出异议,法院就考虑异议成立,那合同岂不成为了儿戏!
派出所分户时,村里已经出局证明,证明房子即150号院有上诉人的份额;
二、原审的程序违法:
关于该院,是以****夫妇的名义申请的宅基地,原审法院应当对此进行审理和处理;
上诉人在一审中向法院提出了录音证据,证明分家单×××是承认的,但原审法院居然只字没有提,这是重要的证据,原审应当认真分析审理和采纳。
****是当时分家执笔人,法庭应当让其作证,而****居然违背事实站在被上诉人一方,其代理陈述是不真实的。
三、原审判决没有达到司法定纷止争的目的,上诉人无论如何是不能信服的:
上诉人在此生活、居住二十年,明明是分家了的,但现在原审判决居然驳回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上诉人目前没有房子居住,还要抚养女儿,原审的判决是错误和不公平的。
综上,上诉人作为一个弱女子,只有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恳请上一级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对本案做出公正的处理。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XXX年XX月XX日
如期不能协商离婚的那么就可能是因为财产的分割问题导致双方不能协商一致,那么如果产生离婚财产纠纷的,就可以申请上诉,在准备上诉的时候需要准备一份诉状,要写明自己的上诉请求,而且要是明确的事实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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