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的操作流程:
1、买卖双方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使用跟单信用证支付;
2、买方通知当地银行(开证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3、开证行请求另--银行通知或保兑信用证。出通知行通知卖方,信用证已开文;
4、卖万收到信用证,并确保其熊履行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后,即装运货物;
5、卖方将单据向指定银行提交。该银行可能是开证行,或是信用证内指定的付款、承兑或议付银行;
6、该银行按照信用证审核单据。如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银行将按信用证规定进行支付、承兑或议付;
7、开证行以外的银行将单据寄送开证行;
8、开证行审核单据无误后,以事先约定的形式,对已按照信用证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银行偿付;
9、开证行在买方付款后交单,然后买方凭单取货。
法律依据:《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十三条
信用证开立后,在其规定的单据提交开证行,并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开证行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对即期付款的信用证,应即期付款;
(二)对延期付款的信用证,应于信用证规定的到期日付款;
(三)对议付信用证,应于信用证规定的到期日向议付行付款。
信用证的形式
就信用证的性质而言,大致可以分为:跟单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两种。
其中常见的也是通常被广泛使用的是跟单信用证。换句话说,大家常说的信用证通常指的是跟单信用证。
然而,就信用证的付款时间而言,可以分为预付款信用证、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就信用证是否可以转让;可以分为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在《UCP600》颁布之前,还有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之分,但是自《UCP600》颁布之后,就不再有可撤销信用证了,即凡是信用证一经开立就一律不可撤销。
就信用证的付款方式而言,一般有五种:即期付款、远期承兑、议付、迟期付款、混合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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