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订立的主体
合同订立主体又称为合同当事人,是特定的,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而债务人则依据法律和合同负有实施一定的行为的义务。当然,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地位是相对的。在某些合同关系中,由于一方当事人只享受权利,而另一方当事人仅负有义务,所以债权人与债务人是容易确立定的。但在另一些合同关系中,当事人双方互为权利义务,即一方享受的权利是另一方所应尽的义务,另一方承担的义务则是一方所享受的权利,因此,双方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
二、订立合同的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形式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
1.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虽然简便易行,但发生纠纷时,因合同内容不明确、事实真相难辨、是非责任难分,法律风险极大,故不宜采用。
2.合同采用书面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应及时进行登记备案。
如果法律、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采用合同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三、合同订立必经的两个阶段
合同的订立,从法律上可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1.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2.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3.受要约人如果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则成立为新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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