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犯,是指将对法益侵害的危险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危险犯分为具体的危险犯和抽象的危险犯。实害犯,是指将对法益的现实侵害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
爆炸罪是抽象危险犯。爆炸罪具体危险犯,其针对的是不特定的对象,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因此属于抽象犯。危险犯是状态犯,没有既遂未遂之分。所以,就没有所谓的预备犯。
爆炸罪属于危险犯
危险犯是与实害犯相对应的概念:以对法益的实际侵害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称为实害犯;以对法益发生侵害的危险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是危险犯。刑法典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有多个条文规定了危险犯,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等,都是典型的危险犯,它们是因为使用的犯罪方法特别危险或者侵害的对象特殊而受到刑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既遂】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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