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传唤证传唤的,违法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后和询问查证结束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和询问查证结束时间并签名。
拒绝填写或签名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
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
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拘传和强制传唤的区别
1、性质不同,强制传唤是公安机关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拘传是侦察机关实施的刑事强制措施;
2、适用对象不同,强制传唤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适用,拘传是对经合法传唤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适用;
3、时间不同,强制传唤不得超过八小时,拘传不超过十二小时。拘传的决定机关可以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实施机关是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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