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掉代为保管的财物是否成立侵占罪
时间:2023-03-19 20:22:42 9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卖掉代为保管的财物,如果不返还,并且数额超过五千元以上涉嫌侵占罪。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代为保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委托行为。委托行为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为实现委托事务,将自己的财务交给受托人的行为。受托人由此获得了在委托期间对他人财物的保管权。

(2)保管行为。根据法律的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占有寄存人的财物,负有妥善保管和依约定返还的义务。保管关系的建立使寄存人的财物处于保管人的控制之中,形成财物的代为保管状态。

(3)借用行为。指出借人将财物无偿交给他人使用,借用人于约定期内将原物返还出借人的行为。借用人通过借用行为获得了对他人财物的使用权,但该财物的所有权并不发生转移,仍由原权利人享有。

(4)租赁行为。租赁包括一般租赁和融资租赁。一般租赁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占有、使用、受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5)担保行为。担保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物上设定担保物权的行为。由担保而形成的物权,称为担保物权。在担保物权中,转移占有的有两类即质押和留置。

(6)行纪行为。行纪行为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向行纪人支付报酬。在财物未处分的情况下,该财物处于行纪人的控制之下。

(7)货物运输行为。货物运输行为是承运人将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至约定地点,托运人支付运费的行为。在货物运输行为中,承运人为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置货物于其它工具之上,如无托运人押运,则货物完全处于承运人管理和控制之中,形成了代为保管的状态。

(8)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契约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在无因管理情况下,行为人与他人之物形成了事实上的管理与支配关系。

(9)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法律规定或约定,使他人受损害而使自己获得利益行为。不当得利事实将在不当得利人与受害人之间引起债的关系。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受害人的债务,而受害人则享有请求返还财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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