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受损可以报警吗
时间:2023-03-02 08:02:47 34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公民的名誉权受到非法侵犯的,受害人是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一、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有哪些

1、侮辱

侮辱是指故意通过言语、文字或者行为举止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行为的主观状态应当是故意,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行为举止,也可以使上述集中方式的混合。

2、诽谤

诽谤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散布有关他人的虚假事实,导致他人名誉降低或者毁损的行为。诽谤的主观状态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其他任何使虚假事实散布开来的方式。

3、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

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做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或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纠纷,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1)主动提供新闻材料,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2)因被动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且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新闻单位擅自发表,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对提供者一般不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虽系被动提供新闻材料,但发表时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许的,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二、审判实践中关于名誉权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名誉权纠纷案件是一类新型案件,情况是甚为复杂,涉及的面和问题相当广,如很多涉及到新闻报导、文学创作等问题。因此,明确和掌握以上问题,对我们审判实践中,分析和认定是否构成名誉侵权提供把钥匙而已。要做到正确定性,实践中还应划清一系列界限。

1、正当的舆论监督与名誉侵权的界限。

2、当事人所在单位依职权对个人的政绩、品德所作的考核、评价,审查与名誉侵权的界限。

3、通过正当合法渠道向有关部门反映、检举揭发不道德行为、违法行为,甚至犯罪行为与名誉侵权的界限。

4、邻里、同事、亲属之间因琐事相互砭损与名誉侵权的界限。对上列的两类性质完全不同的问题,不能混淆,审判实践中严格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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