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的条件:感情不和谐,分居,不履行夫妻义务。
夫妻分居的常见证据有:
一、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必须书面,口头协议必须由对方承认;
三、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件,最好是以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中注明分居,并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提起离婚,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四、双方来往的信件、电子邮件等可以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5、证人也可以,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亲戚。但由于证人往往与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分居是夫妻的私事,单独的证人证言很难被法院接受,需要辅助其他证据。
分居可否证明夫妻感情破裂
1、分居不一定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分居的原因和时间很重要。法律规定的是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两年的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如果双方是因为工作原因分居,那即使时间超过两年,也不会被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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