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伐和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毁坏林木罪如何确定
毁坏林木罪一词一般是在林业行政案件出现,在刑法上则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或破坏生产经营罪体现。
具体的毁林行为在客体、客观要件、主体、主观要件这四个方面的具体情况不同,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或破坏生产经营罪来定性
二、司法解释关于毁坏林木是怎样规定的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第三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3、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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