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a)命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不损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民族尊严和人民团结;——符合地名规划要求,反映历史、文化和地理特征,含义健康、方便使用;由专名和通名组成;——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和外国地名以及同音字作地名;——用字规范,简洁易读,不使用生僻字,同类地名不使用同音字、近音字以及与其他地名相近似、容易引起混淆的字;——派生地名与主地名相统一;——地名的定性词语应当与事实相符,以楼、厦、苑、广场、花园、公寓、别墅、中心、山庄等形象名称作通名的,应当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规范标准。b)地名不得重名:——本市的区、县、乡、镇行政区域名称,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域名称;——外环线以内的地名;——外环线以外同一区、县内的村庄、道路地名;——同一乡镇内的地名。c)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更名:——因区划调整,需要变更行政区域名称的;——因道路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路名的;——因居民区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改建、扩建,需要变更地名的;——因路名变更,需要变更楼、院门号的。d)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e)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f)已取得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
二、办理材料
三、办理流程
形式审查——纸质审查——现场踏勘——审图
四、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天津市静海区金海道1号,静海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承诺期限: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静海区规划分局
七、办理费用
是否收费
此项无需收费
八、法律依据
《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第6条;《天津市地名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第12条
文章来源:天津市政务服务网(http://jhqzwfw.tj.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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