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同一过失犯罪行为造成数个不同的犯罪罪名时,数个罪名都被判处有罪,是可以适用数罪的。
一、法律中牵连性的概念
牵连犯指的是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其构成特征是:
一.牵连犯是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
二.牵连犯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
三.牵连犯的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
四.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罪名。
二、什么是吸收犯
吸收犯是指,由于这个犯罪的行为是另一个犯罪行为的必经阶段、组成部分或必然结果,而被另一个犯罪行为吸收的情况。事实上,吸收犯有着数个不同的行为,因为其中一个行为吸收了其他行为,所以只成立一个罪名的犯罪。吸收犯的罪名是由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构成,而且触犯的是不同种类的罪名。数个行为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
三、绑架罪是否参与绑架罪
1、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形。犯罪分子在绑架行为实施过程中,除了非法劫持人质剥夺其人身自由权,有时还造成被害人重伤和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定绑架罪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不应按数罪并罚来处理,行为人实施绑架致人重伤、死亡结果的发生有时并不是犯罪分子追求的结果,而是绑架行为的连带行为,这种严重的法律后果并非出于行为人主观上的两种独立的犯意,也非两个独立行为,刑法理论上称之为想象竞合犯,即行为人出于一个故意,实施一种行为绑架殴打致人重伤或死亡。结果触犯数个不同罪名,是想象的数罪而不是实质数罪,应当择一重罪处断,以绑架罪结果犯量刑处罚。因为重伤或死亡作为绑架罪判处死刑的法定情节,作为包容犯可作绑架情节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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