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既遂判刑标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是结果犯。对于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构犯罪,不予立案。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成为本罪的主体。
一、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证据
构成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的条件是:
1、犯罪主体应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犯罪客体是国家对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管理秩序;
3、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4、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
二、构成非法销售专用窃照器材罪的要件内容是什么?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间谍专用器材的管理秩序,间谍专用器材是国家安全机关用来进行秘密侦察、联络的工具。这些工具是国家安全机关进行技术侦察,履行安全保卫工作不可缺少的手段,但是这些手段使用不当则会侵犯公民隐私、企业的商业秘密等。另外,秘密联络、截密等器。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予以特别管理的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等专用器材是用来秘密侦听、拍摄侦查对象的言语、行动的工具,其余如空发式收发报机、密码本、密写工具、电子监听、截收器材等是用来进行秘密联络、破译密码、截密的工具。包括:
(1)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
(2)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
(3)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
(4)其他专用间谍器材。
2、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行为。“非法”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生产、销售或者虽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销售但擅自超计划生产、超范围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是国家安全的不对部门进行侦查、保卫工作的专用工具,其生产、销售均由国家安全的部门严格控制。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是否必须具有以营利为目的,则不必过于苛刻,只要行为人出于故意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的,一般就可以认为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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