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案件,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人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
无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
一、债权的发生根据有哪几种
债券的发生根据为,能够引起债的发生的法律事实。
债券的发生根据。主要有以下几种:
1、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
2、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的行为;
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它可能表现为得利人财产的增加,致使他人不应减少的财产减少了;也可能表现为得利人应支付的费用没有支付,致使他人应当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不当得利一旦发生,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因而,这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4、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是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其事务被管理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的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
二、产品侵权是不是无过错责任
产品侵权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产品因自身存在缺陷对他人产生侵权才应当承担责任,这属于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客观存在,以及行为人的活动和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是因果关系,而特别加重其责任,让行为人对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三、侵权责任应该如何认定
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认定:
1、用工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3、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有过错的,承担补充责任。
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除非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否则承担责任。受到受到幼儿园、学校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有过错的,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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