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须依法作出。实施卫生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并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法无明文规定的,不得采取卫生行政强制措施。
2、制作书面通知书。采取卫生行政强制措施,必须制作书面通知书或决定书,决定书中应载明已取得的确凿证据、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和法律依据、采取的具体措施、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事项,并送达被执行人。
3、控制范围的确定。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既要合法、又要适当,以达到控制危害行为的发生或防止危害后果的扩大为目的。所控制的对象仅限于与违法事实有关的物品及场所,不可任意扩大控制的范围。
4、制作查封清单。采取查封措施时要制作封存物品的清单,查封清单一式2份。要详细记录封存物品名称,规格、数量、存在状态、生产批号、产地、封存地点等事项,并经监督员和当事人双方签字确认,监督机构和当事人各执一份。
5、遵守法定时限。采取卫生行政强制措施后,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解除或进一步处理的决定。如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期限为7天,封存的期限一次不超过15天等。
6、报批。按规定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必须经批准后方能实施。如责令关闭严重违反职业卫生法规的用人单位,需报政府批准后方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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