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纠纷中的级别管辖是:对于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裁定的行政案件的第一审案件,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确定其辖区内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于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其他行政行为的案件的第一审,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管辖。
行政诉讼中的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我国法院分四级,基层、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除法律规定由上级法院管辖的特殊情形,行政案件原则上都应由基层法院管辖。
(2009年新增考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未立案也未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第一,要求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第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决定自己审理。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有以下三类: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包括:专利申请案件、宣告专利权无效或维持专利权的案件以及强制许可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按照司法解释,这类案件主要有:
A.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B.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至少为5人以上;
C.重大涉外行政案件。(重大)涉港、澳、台的案件。
D.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迄今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尚未管辖过第一审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商标案件:
1.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
2.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其他行政行为的案件;
13.其他商标案件。
第二条
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第1项第一审案件,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确定其辖区内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第2项第一审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管辖。
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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