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骚扰与性犯罪的区别
时间:2023-06-11 16:10:27 26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古代,无论是中国和外国,都没有性骚扰这个名词,因为女子是男子的玩物与工具,骚扰下并不是什么大事,拈花惹草还会被视为风流雅事。20世纪70年代以来,性骚扰一词常见于西方的报刊与广播之中,其含义是指:对异性在言语、心理或身体上以性的方式实施非礼的行为。

美国性学研究所在60年代的主要出版物《性罪犯》一书中强调指出:大多数性罪犯并不是什么性魔,其中只有少数人是有暴力倾向和危险的,会一再重新犯罪,而大部分人只是偶然犯罪,没有前科,在教育纠正中能作出正面反应。60年代以后,这方面研究的兴趣又转向同性恋、卖淫和色情出版业,对这些行为的固定看法也在逐渐被打破。随着公众对违法及合法性行为知识的增加,开始出现了在性与法的关系方面的新思维方式,人们逐步放弃了对一切性问题都要靠法律来解决的思想,开始了对性犯罪重新定义和修订法律的活动。

在20世纪,人们对某些性犯罪持逐渐宽容的态度,对什么是性犯罪的观念也呈多元化的发展趋势。但是,不论怎样宽松,不论观念怎样多元化,有一种性犯罪是有史以来任何国家和地区都不可原谅的,都要从重打击的,这就是强奸。

1996年8月15日下午,一名比利时女子向警方举报说,她于几天前在南部城市沙勒罗瓦的马路边亲眼目睹一名中年男子将一名少女拖上车的全过程,并记下了车号。警方根据这一线索抓获了罪犯马克。迪特鲁。他不断地诱骗少女加以性摧残,还以录像机拍摄这过程加以欣赏,在他的住宅地窖中和花园里发现了六名少女的尸体。但是比利时的法律已废除了死刑,竟不能将这个魔鬼处决。

防止与消灭强奸这一严重的性犯罪现象,还需要改造社会。如果不清除潜藏在许多人脑海深处的女子是男子玩物的思想,如果不清除女子是男子的私有财物、受污受损后就要被抛弃的思想,强奸行为是很难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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