袭警罪的特点包括: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红十字会等正常的公务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是严重影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的国家安全工作的行为。
袭警罪中的警察的特征有哪些
(一)阶级性警察是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
警察的职能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防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一切违法犯罪分子。
警察是国家实现管理的重要国家机器,实现阶级的重要工具。
实际上警察职能的体现,就是阶级意志的具体实现。
所以警察是阶级社会的产物。
(二)武装性警察区别于其他国家公职人员,警察具有武装性,是国家实行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是阶级意志的维护者和具体执行者。
在阶级社会,阶级意志和利益,是依靠暴力予以实现的。
警察担负着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使命,其权力内容体现出警察在履行职责中不可避免地要与危害国家安全和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犯罪分子发生暴力冲突。
而这种对抗性需要警察采用特殊的手段,通过国家法律赋予警察特殊的权利,享有使用武器、配备相应警械的权利。
一方面,就是为了保障警察在能充分和有效地行使警察权力,履行警察职责;
另一方面,也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手段之一。
(三)身份双重性警察机关的职权是依靠警察人员具体实施行为来实现的。
警察依法代表国家行使刑事侦查、部分刑事案件的执行权;
行使公安行政管理权力。
因此,首先要求警察必须具有国家公职人员的身份。
这样便依法享有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能够承担国家公职人员的义务。
其次,由于警察职权的特殊性,行使警察的权利,履行警察义务。
除了应享有国家公职人员的身份外,还必须具有警察身份。
受到警察职权与职责的约束和警察纪律的约束。
即担任警察的资格、警察的职权、警务保障、警察的纪律、警察的义务等等。
所以警察人员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具有双重身份。
(四)服务性警察人员依据法律除具有专政职能外,有些法律规定中也确定了警察的服务职能。
如规定警察参加抢险救灾、参与社会服务活动。
而且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警察的服务职能正在进一步的强化。
警察机关实施行政管理,一定意义上也是一种为社会服务的体现。
行政就是管理,管理实质上也是一种社会服务。
人民警察实际上是具有相关的阶级性强制性和身份的双重性的,所以在这种状况之下的话,如果通过暴力的方式袭击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一般情节呢就会按照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来进行处罚,还有一种情况情节非常严重的,将按照三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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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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